确因特殊原因,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有川卫基妇发〔2001〕25 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常住人口项目变更呈批表》、年龄在12周岁以下(不含12周岁)变更出生日期由各县市审批;12周岁以上(含12周岁)变更出生日期由州局审批。
提交以下材料:
(1)、《常住人口项目变更呈批表》
(2)、书面申请;
(3)、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3月1日后出生出具);
(5)、原始户籍资料(包括原《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常住人口登记表》);
(6)、其他能证明其准确出生日期的材料;
(7)、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8)、对更正前后年龄相差较大的,派出所户籍警必须与本人见面,并注明见本人情况,同时提取当事人近期照片;
(9)、与全国、全省人口信息资源库进行身份证号码核对,无重号信息截屏图。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受理;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年龄;
(5)、凡已经申请更改年龄一次的;
(6)、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更改年龄。
(7)、凡无法提交原始户籍资料的,一律不予变更。
原始出生记录依据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表》、《居民户口簿》、《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等。
出生日期佐证材料包括: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接种证》、《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准生证》、《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人口普查登记档案》、《结婚登记档案》等能够充分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依据材料。
对依据原始户籍资料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上需注明出处、审核人、日期,并加盖所属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老《户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必须相互印证,对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原始户籍资料、单一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