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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行为的处罚

    www.aurora-zz.com  2014-07-13  来源: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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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49-0-B-2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

    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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