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3.《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