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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虚构原价打折或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处罚

    www.aurora-zz.com  2014-06-12  来源:甘洛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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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49-0-B-04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虚构原价打折或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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