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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www.aurora-zz.com  2014-07-13  来源: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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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49-0-B-14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2.《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广告客户违反《条例》 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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