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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的处罚

    www.aurora-zz.com  2014-06-12  来源:甘洛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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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49-0-B-25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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