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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的行为处罚

    www.aurora-zz.com  2014-06-12  来源:甘洛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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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49-0-B-25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农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的行为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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