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