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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无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

    www.aurora-zz.com  2014-06-12  来源:甘洛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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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49-0-B-07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无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未造成后果,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且当事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2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未造成后果,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以下,且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且当事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8.5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

    3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未造成后果,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以下,且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且当事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7.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造成一定后果,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以下,且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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