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2.《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川府发〔1999〕19号)第二条: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