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2.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第第(二)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46号) “二主要职责(八)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审查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