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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群体性家宴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农村群体性家宴系农村家庭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群体性家宴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农村群体性家宴的食用安全。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辖区农村较大规模群体性家宴的备案、检查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群体性家宴的备案管理。对农村较大规模群体性家宴发生食物中毒、未实行备案管理的乡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坪坝乡卫生院应协助乡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群体性家宴的食品卫生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并对农村群体性家宴制作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六条 制作农村群体性家宴时要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餐具清洗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第七条 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群体性家宴实行提前48小时备案制度。举办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就餐地等情况向乡人民政府备案,由乡人民政府登记。 第八条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及重大节假日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抢救、调查的预案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九条 一旦发生农村家庭宴席食物中毒,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报告当地乡人民政府及卫生院并保护好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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